English

应重视进口货物开箱检验

1998-01-12 来源:光明日报 一耕 我有话说

近年来,商检部门发现,部分进口货物收用货单位或承运部门,忽视装载进口货物的集装箱的开箱检验工作,不仅给商检工作造成困难,同时也给收用货企业造成损失。

武汉一家公司从日本购买了一台NFS—1030型模切机,离岸价43万多美元。货到后,该公司未及时通知商检人员到场就打开集装箱,箱内设备不仅拥挤、零乱、有水渍,而且设备机床的铸件梁折断,主电机座和主传动部件明显位移,电控柜的门和电器变形损坏。该公司见整个机器不能使用,便与日方交涉,但对方提出需维修费10多万美元,这还不包括运输、包装等费用。到此时,该公司才不得不提出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。但拆卸现场已经破坏,给检验、鉴定、理赔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。孝感市某工厂从韩国进口的制造灯泡设备,委托外贸公司代办海关、商检和提货手续。货到江岸货站后,在吊卸过程中发现集装箱向外流水,该厂在未通知商检部门也未取得货站理货部门记录的情况下,将集装箱内的木箱掏出运回工厂。商检人员到现场对木箱进行开箱时发现,木箱内曾大量积水,设备严重锈蚀,造成直接损失4万美元。

为加强进口货物的管理,便于正确判断进口货物残损、数量短少的原因,商检部门希望进口收用货单位和外贸、外运部门,重视进口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验工作,到货后及时向商检部门申请集装箱的开箱鉴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规定,进口商品到货后,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。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,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;未约定检验地点的,在卸货口岸、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。大宗散装商品、易腐烂变质商品,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、重量短缺的商品,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检验。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、机电仪表产品,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,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。

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,收货人须提前两天,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报验,并根据需要提供货物装箱清单、合同、发票、提单等有关证单,以及检验所需工具及辅助劳动力。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集装箱或散装货物,发给检验合格证书。

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对进口货物集装箱(或散装货物)进行开箱检验,对于维护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。它可以为收货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如商检人员在进行拆箱检验时发现货物有货损货差时,可按照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并办理残损鉴定,收货人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残损鉴定证书向有关责任方索赔。若商检检验人员不在拆箱现场,在不掌握拆箱时货物状况的情况下,一旦发生货损货差,则难以满足收货人的要求办理残损鉴定,以至贻误对外索赔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